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047號
TNEV,105,南小,1047,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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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鄭玎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0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郭奕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91年3月24日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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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