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5年度,31號
TNEM,105,南秩,31,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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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南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陳國正
      陳偉杰
      唐則仁
      葉峻廷
      董昱麟
      兵維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11月16日南市警歸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正陳偉杰唐則仁葉峻廷董昱麟兵維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陳國正陳偉杰唐則仁葉峻廷董昱麟兵維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13日0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仁德區仁義路98巷37弄。 (三)行為:被移送人陳國正陳偉杰董昱麟兵維哲與被移 送人唐則仁葉峻廷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國正陳偉杰唐則仁葉峻廷董昱麟、兵維 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蒐證影片翻拍照片4張。
三、核被移送人陳國正陳偉杰唐則仁葉峻廷董昱麟、兵 維哲所為,均係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之違序行為。被移送人雖於警詢時均表示不提出傷害告訴, 惟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 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 同。又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 ,已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行為,故 雙方縱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仍有依上開規定處罰之必要。 是以,本件被移送人縱未經告訴,然其等違反上開規定之行 為,仍有依法處罰之必要。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經 警方到場制止後仍持續衝突,於警方鳴槍示警後始罷手、犯 後尚能坦承犯行、未持器械僅係徒手鬥毆等一切情狀,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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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