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966號
TPEV,105,北補,966,201611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66號
原   告 皂莢木文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銓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被   告 麗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𡯙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
皂莢木文化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