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66號
原 告 皂莢木文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銓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被 告 麗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𡯙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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