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47號
原 告 袁世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濰安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2,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