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947號
TPEV,105,北補,947,201611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47號
原   告 袁世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濰安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2,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