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048號
TPEV,105,北補,1048,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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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朱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培安(即日耳曼小鎮餐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 萬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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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