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000號
TPEV,105,北補,1000,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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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王宗偉
      林蓉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朱博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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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