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9959號
TPEV,105,北簡,9959,2016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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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殿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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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