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49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孫逸文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郵政
被 告 卓玲瓏 原籍設新竹縣○○鎮○○路○○段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6日下午2時44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