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438號
原 告 葉文盛
被 告 袁世華
訴訟代理人 黃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提出之
書狀所載追加之訴,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參仟貳佰元,尚應補
繳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