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廖金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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