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5163號
TPEV,105,北簡,15163,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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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63號
原   告 菲力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浩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被告姓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 起訴狀頭固載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然內容復主張欲 討回新臺幣18萬6,000 元之代墊款項等語,致本院無從特定 其聲明內容究竟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 於同年11月3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資料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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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