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4427號
TPEV,105,北簡,14427,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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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7號
原   告 吳燕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太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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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