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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4285號
TPEV,105,北簡,14285,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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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285號
原   告 東方君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兆財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   告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姚家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東方君悅大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 人,依東方君悅大廈住戶規約第18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 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 公寓大廈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東方 君悅大廈住戶規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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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