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4221號
TPEV,105,北簡,14221,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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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2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荷雅(原名方云
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860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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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