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方偉光
訴訟代理人 方國光
被 告 潘衡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7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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