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23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劉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745元,及其中 118,196元部分,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781元部分,自105年5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計算之利息,其中42,344 元部分,自10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27% 計算之利息;嗣於105年10月17日具狀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9,074元,及其中781元部分,自 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計算之利息 ,其中118,196元部分,自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42,344元部分,自105年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參諸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被告至105年6月10日止累積消費記帳126,730元(其中
118,977元為消費款、6,182元為循環利、1,571元為其他 費用)未為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於100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約定自100年 8月30日至105年8月30日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 證。詎料被告於105年1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 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42,344元及如附表信用貸款部分所 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六、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與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債務明 細、個人信貸綜合申請書、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 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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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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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 │126,730元 │781元 │11.7% │自105年6月│
│ │ │ │ │1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
│ │ │118,196元 │15% │自105年6月│
│ │ │ │ │1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信用貸款│42,344元 │42,344元 │20% │自105年1月│
│ │ │ │ │12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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