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0382號
TPEV,105,北簡,10382,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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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宸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緯志
訴訟代理人 柯博凱
      余秋聖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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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誌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