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原 告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訴訟代理人 王幸雯
吳文奎
被 告 采星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耘釋(原名李名仕)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