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閻雪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聯榮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