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小字,105年度,10號
TPEV,105,北建小,10,2016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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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閻雪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聯榮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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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