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國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蕭世平、蕭邱絨間就本院105年度北
小字第10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 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研究用途聲請交付所有一審全部庭期 之法庭錄音光碟兩份等語,但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具體事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要件不符,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併予敘明。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