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126號
TPEV,105,北小,3126,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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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2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李繼偉
      林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富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參
佰伍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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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