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吳振碩
被 告 葉世廣
訴訟代理人 王健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驊為被告葉世廣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世廣委任王健驊為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且其 於本院105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所稱系爭路口係 禁止迴轉之路段一情,經本院事後依職權囑託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勘查結果,回函稱肇事地點並未設置禁止 迴轉標誌等語,有該大隊105 年11月7 日回函附卷可稽,顯 見王健驊對於本案事實亦不甚明瞭,如其繼續擔任原告訴訟 代理人,顯無法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故本院認其不適於 代理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撤銷先前之許可。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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