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5年度,1545號
TPEV,105,北司調,1545,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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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蔡啟新
相 對 人 民主進步黨
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名譽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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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