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90號
原 告 呂毓慧
訴訟代理人 張禕行
被 告 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德聰
訴訟代理人 邱予宣
劉玫伶
陳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