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張詠忻
附件
原告部分
請具體說明本件訴之聲明所載「得以轉化為解約金債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中之「轉化」、「解約金債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所指為何?
被告部分
一、請提出本件以訴外人劉嬋娟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 書及其他相關投保資料。
二、請提出訴訟代理人林子凡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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