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288號
TCBA,105,訴,28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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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元吉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銘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 表 人 藍福良
原 告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楊俊彥 律師
原 告 張雅音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楊俊彥 律師
蘇慶良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輔助參加人為配合辦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計畫」 之重大建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 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地區)(第二階 段)」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報經被告以104年6 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後, 輔助參加人據以104年7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號公 告,自104年7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原告等人為臺中市大 智慧學苑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大樓



坐落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內容明細表編號變5之變 更範圍內,因不服原處分核定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後,將原 使用分區由商業區及住宅區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且系爭大 樓恐因大智路打通而需拆遷,遂提起本件行政救濟。是本件 輔助參加人既係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當地主管機關,其對 於案涉相關事實情況,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 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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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