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原訴字,105年度,1號
TCBA,105,原訴,1,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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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謝英俊
 張豐文
 黃劉蓮花
 劉月娥
 黃櫻娟
 楊為杰
 張福權
 楊石生
 楊一虎
 楊士德
 呂正元
 劉惠珍
 劉惠雯
 陳裕豐
巫喜上
 巫喜場
 莊永恭
 謝君豪
 廖進文
 李坤禎
 張萬發
 曾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代 表 人 江子信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 鎮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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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