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楊文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知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用7,800元部分之
計算依據,並提出受損車輛、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營業損
失12,200元之計算期間及證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
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