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724號
TCEV,105,中補,2724,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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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楊文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知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用7,800元部分之
  計算依據,並提出受損車輛、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營業損
  失12,200元之計算期間及證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
  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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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