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原 告 梁特爾
潘紅貞
許文騫
葉晏棋
楊登豪
宋登進
宋文智
陳明河
吳順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工程行即李樹梅、陳寵明間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2,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30元,
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須
載明各原告每月之薪資、請求天數),上書狀另提繕本2份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