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721號
TCEV,105,中補,2721,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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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原   告 梁特爾
      潘紅貞
      許文騫
      葉晏棋
      楊登豪
      宋登進
      宋文智
      陳明河
      吳順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工程行李樹梅陳寵明間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2,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30元,
  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須
  載明各原告每月之薪資、請求天數),上書狀另提繕本2份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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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