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679號
TCEV,105,中補,2679,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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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79號
原   告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邦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沁崴、楊
  鎰珅、林宜宥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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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