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79號
原 告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邦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沁崴、楊
鎰珅、林宜宥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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