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27號
原 告 森林公園壹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芬
訴訟代理人 林元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樺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其管委員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報備
證明等,如原告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