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15號
原 告 三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源
訴訟代理人 鄭志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耀輝支付命
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522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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