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600號
TCEV,105,中補,2600,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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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00號
原   告 王月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春男、林淑
  鈴即林淑芬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561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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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