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574號
TCEV,105,中補,2574,201611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塋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納工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4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1/1頁


參考資料
塋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