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521號
TCEV,105,中補,2521,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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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盛宇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51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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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