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518號
TCEV,105,中補,2518,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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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陳彥宏即聖宏實業社
被   告 洪照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照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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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