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476號
TCEV,105,中補,2476,20161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洪孟欽即游益源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洪金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勝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