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2567號
TCEV,105,中小,2567,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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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567號
原   告 蔡維娜
被   告 許翔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於105年8月10日,因欲以自動提款機匯款新臺幣 (下同)13,000元予其父母,惟因帳號有誤,誤將上開款項 匯入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厝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 活期儲蓄存款/活期存款存摺明細等件為證;且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函及其檢附之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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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厝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