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羅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莊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莊嘉榮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莊振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其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本件所為訴之撤回、變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7款、第256條、第262條規定,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莊嘉榮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05,373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原告並已取得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而被告及莊嘉榮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莊振輝於民國94年5月3 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 莊嘉榮、被告為莊振輝之子女,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依法由其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繼承上開遺產,並保 持公同共有。被告及莊嘉榮就系爭遺產亦已辦理繼承登記, 且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是莊嘉榮原得請求分割遺產,進而清 償上開債務,惟迄今仍怠於行使該權利,原告自有行使代位 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 代位莊嘉榮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系爭遺產應按 莊嘉榮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為證,並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羅東稽徵所函附莊嘉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堪認屬實。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 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亦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產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莊嘉榮積欠原告前開金錢債務,業經原告 取得執行名義,除系爭遺產外,莊嘉榮已無其他財產足敷清 償原告債權,而系爭遺產現由莊嘉榮與被告公同共有,於分 割前原告無從聲請強制執行,莊嘉榮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 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以供 執行滿足清償其債權,即無不合。又原告主張分割方案為系 爭遺產按莊嘉榮及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經本院審酌該分割方案,與被告之利益相當,且被告 依該分割方案分割後,可就分得之應有部分自由處分、設定 負擔,對被告而言均屬有利,故原告主張之上開分割方案, 核屬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莊嘉榮請 求分割遺產,並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莊嘉榮、被 告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分割遺產共有物之訴 ,係以遺產之共有物分割形成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 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其分 割方法,毋庸為准予分割之諭知(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㈡雖係就分割共有物之訴所為闡釋,惟於分割 遺產之訴應可參照),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末按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 告與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故原告請求代位裁判分割遺產雖 有理由,惟關於裁判費用之負擔,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80條 之1規定,由原告與被告按應繼分比例予以分擔,較為公允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一:
┌──────────────────────┬────┐
│遺產種類 │權利範圍│
├──────────────────────┼────┤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6分之1 │
│240平方公尺) │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應繼分│
├──┼────┼───┤
│1 │莊嘉榮 │2分之1│
├──┼────┼───┤
│2 │莊嘉馨 │2分之1│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