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5年度,179號
CPEV,105,竹北小,179,201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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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劉虹伶
被   告 龔義德
      劉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中第二行關於「AHZ-2 『69』3 自用小客貨車」之記載,應更正為「AHZ-2 『96』3 自用小客貨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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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