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劉志誠
被 告 彭仁傑
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
上列被告彭仁傑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9 號業務過
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
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