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附民字,105年度,14號
CPEM,105,竹北交簡附民,14,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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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劉志誠
被   告 彭仁傑
      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
上列被告彭仁傑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9 號業務過
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
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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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