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8號
KMDV,105,補,8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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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呂撰治
      翁美蘭
      翁考叔
      翁培吾
      翁玲芝
      翁珮蘭
      翁珮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雅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18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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