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號
KMDV,105,家訴,3,2016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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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黃偉俊
      黃郁晽
      石政求
      石一平
      石一安
      石一中
      石玉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此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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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