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魏國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貳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魏國民於91年7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
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95,256元及自101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自104年9月1
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
(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95,25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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