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415號
CCEV,105,潮補,415,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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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李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李育順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李先
  化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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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