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李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李育順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李先
化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