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402號
CCEV,105,潮補,402,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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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謝春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敬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且僅提出起訴狀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提具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
  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簡敬倫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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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