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謝春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敬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且僅提出起訴狀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提具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
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簡敬倫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