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洪穎臻
被 告 海天休閒渡假村
法定代理人 陳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被告「海天休閒渡假村即陳錦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海天休閒渡假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 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意 旨參照)。
二、查被告公司名稱係「海天休閒渡假村」,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原訴訟卷宗資料查明屬實(見本院卷第22頁),本院前開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為「海天休閒渡假村即陳錦惠」,是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 聲請更正,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