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簡字第443號
原 告 柯林玉秀
訴訟代理人 柯春魯
被 告 曾義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柯敬發借款,並於發票人為曾孫春 蓮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背書轉讓予柯敬發作為借款之擔 保,被告借款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支票上票面金額,惟未約 定清償期。而上開支票於提示後,皆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等原因退票。被告出具附表所示之支票向柯敬發借款,柯敬 發自得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柯敬 發因健康因素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自因受讓 而取得上開權利,爰依據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請求被告給付 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其 中20萬元,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5萬元,自9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0萬元,自97年4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 票理由單、債權讓與聲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之1至9 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45萬元借款,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未約定返還期限,貸與人即原告一經向 借用人即被告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因民法第 478條後段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 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之 責,而本件原告係於105年6月29日向被告起訴,起訴狀繕本 於105年8月1日送達被告(本件為寄存送達,105年8月1日發 生送達效力),故被告應係自105年9月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附表所示退票日起算至105年9月1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依法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45萬元,及自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按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且原告經本院判決駁回部 分,依法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參 照),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 3 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 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表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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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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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萬元 │97年3月25日 │97年3月26日 │A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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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5萬元 │97年4月5日 │97年4月8日 │A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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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萬元 │97年4月18日 │97年4月18日 │A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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