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5年度,263號
SDEV,105,沙簡,263,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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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63號
原   告 魏呈恩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被   告 林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即原屋主吳新發承租臺中市 ○○區○○路○○巷00號之1房屋,經營東谷食品與九丹食 品行。因被告積欠訴外人陳榮輝債務,於民國102年11月17 日以訴外人陳榮輝名義與原告簽訂立據,將上開房屋內所有 設備,包含生產器具、生產機器、水電設備的出租與原告, 租期自102年11月20日起至104年11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 幣(下同)15000元。惟被告於立據成立後,不僅不顧原告現 場員工制止,陸續將原告所承租之設備搬走,更因被告積欠 訴外人即原屋主吳新發租金未付,於103年2月間與原屋主吳 新發終止租約,以致原告於租賃期間內,不能依約為租賃物 使用、收益,原告應免支付租金之義務,且原告於103年起 ,另與原屋主吳新發簽訂新租約,已終止兩造間之租賃契約 ,被告就103年3月起,已無收取租金之權利。退萬步言,原 告為被告代繳電號00000000000之102年10月份電費51285元 、12月份之電費32967元;另被告原欲將車號0000-00汽車賣 與原告,原告為被告繳納一期汽車貸款12996元及修理費2萬 元,又被告積欠第三人陳滄標水電工程費用,由原告代償水 電工程費用4萬元,以上合計157248元,原告主張抵銷原告 所主張之12萬元租金,被告對原告即無任何租金債權存在。 詎被告仍向鈞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鈞院核發103年度司促 字第26494號支付命令並確定(下稱系爭確定支付命令)在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 請求㈠確認被告對原告12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即鈞院103年度司促字 第2694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載之債權)不存在。 ㈡貴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9115號兩造間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㈠本件支付命令係於103年11月11日確定,不適 用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原告不得再提起確認之訴。㈡本件105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已執行終結,原告請求撤銷上開執行程序,亦無理 由。㈢原告主張代繳水電費云云,被告否認之。被告也未將 汽車賣給原告,請原告提出買賣契約書,原告主張代墊訴外 人陳滄標4萬元,亦與事實不符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 項公告施行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支付命令於民事 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 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 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又於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修正公布施行前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原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 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於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修正公布施行 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則修正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 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是依上開說明,支付命令於104年7月1日前確定者,自 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仍有同一之效力,僅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另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 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 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 第1161號判例可參。系爭確定支付命令係於104年7月1日民 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核閱無訛,原告就104年7月1日前命其 為給付租金之確定支付命令,復提起本件確認該給付租金不 存在之訴,揆諸首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其訴為不合法, ,其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9115號兩造間清償債務 之強制執行程序,亦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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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