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原 告 謝慶泉即尚鼎企業社
被 告 伸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保梅
訴訟代理人 孫安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15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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